石埠经济发展区2023年乡村公益性岗位
安置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扩大就业容量、扩大公益性岗位安置的部署要求,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的实施意见》《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结合实际需求,现现面向全区公开发布2023年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公告如下:
一、安置岗位和名额
石埠经济发展区2023年共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岗位314个。
二、安置对象
安置对象为石埠经济发展区户籍及辖区常住居民。主要安置以下5类人员:
1.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是指乡村振兴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2.农村低收入人口:是指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3.农村残疾人:是指残联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4.户籍在村民委员会的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5.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
优先从前4类符合条件人员中择优安置;前4类人员不足的,可从第5类人员中择优安置。对公职人员或村(社区)干部直系亲属报名且符合条件的,应在报名时如实说明相关情况;未如实说明的,不予安置或按申报材料虚假失实予以清退。
三、安置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道德素质,无不良社会记录。
2.身体无重大疾病,具有胜任应聘岗位的能力和条件。
3.爱岗敬业、有责任心、尽职尽责;服从单位管理,如遇创城、防汛、防火、疫情防控等紧急工作时,工作内容服从镇(街区)统一安排。
4.目前未在企事业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未领取城镇职工养老金,名下无工商注册、股东等信息。
四、安置程序
按照 “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困难优先”的原则,采取“发布公告、报名申请、民主评议、公开公示、镇级审批、岗前培训、安排上岗”的流程,对符合安置条件人员统一进行组织上岗(具体上岗时间另行通知)。
五、岗位待遇
统一实行政府补贴,按照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023年为19元/小时),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按月计发。按政策为在岗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六、动态管理
落实退出和补充机制,鼓励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通过市场化渠道实现就业。公益性岗位人员出现自然退出或应清退情况的,村(社区)要及时解除(或终止)劳务协议,并及时报石埠经济发展区城乡公益性岗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从解除(或终止)劳务协议的次日起停止发放补贴。因人员退出出现岗位空缺的,应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充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员。
(一)自然退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街区督促退出:
1.通过用人单位吸纳、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已实现就业的;
2.自愿退出岗位的;
3.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
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已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
6.其他须退出岗位的情况。
(二)人员清退。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街区负责清退:
1.申报材料虚假失实的;
2.本人未提供相应劳动、他人顶替上岗的;
3.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4.不服从岗位管理或违反岗位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经整改仍不到位的;
6.在岗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其他不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
七、岗位管理
按照“谁开发、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管理由镇街区统一负责,实行岗位和人员“双实名”管理,防止“虚报冒领”“吃空饷”等情况发生。各村(社区)按职责做好工作安排、日常考勤、绩效考评、年终考核等工作。
城乡公益性岗位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八、报名时间及方式
(一)报名时间:2023年5月11日—2023年5月18日,额满为止。
(二)报名方式: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村(社区)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报名地点:各村(居)民委员会
(四)报名材料:本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份、近期一寸彩色照片3张,以及低保证、残疾证(复印件3份)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九、其他事项
(一)资格审查贯穿公开安置工作的全过程。报名人员应保证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在安置过程中对申报材料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证实,立即取消资格,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如发现有违反安置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参加安置人员应保证通讯工具畅通,因通讯不畅导致的相关后果由本人承担。
(四)若报名时间截止时,岗位计划仍有剩余,应按规定流程继续报名,额满为止。
(五)本公告由石埠经济发展区城乡公益性岗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536—7700078)。
石埠经济发展区城乡公益性岗位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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