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消防员招录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宜宾市2024年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现场复核、身体初检和心理测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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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消防员招录工作办公室关于四川省2024年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面向社会招录消防员的公告》和《宜宾市2024年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现将现场复核、身体初检和心理测试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员范围

截至2024年7月26日18时,已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平台”注册报名成功且通过网上初审的报考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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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时间地点安排

时间:2024年7月29日(周一)上午8:00。

地点:宜宾市叙州区航天南路16号(宜宾市公安局对面)。

报考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参加现场复核、身体初检和心理测试的,视为报考人员自动放弃报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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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事项

(一)通过网上初审的招录对象,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在经常居住地报名的招录对象还需携带居住证)、准考证、居民户口簿、退伍证、毕业证、学位证、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大专及以上学历需提供,可从学信网下载打印)、党团关系证明、立功受奖材料、三好学生、优秀团员、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和政府专职林业扑火队工作证明、留学生服务指导中心提供的海外学历认证证明、申报特殊专业人才相关证件、国家和军队承认的高级以上等级职业技能资格证明、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等证件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参加现场复核。年龄放宽至24周岁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政府专职林业扑火队员,须提供本人2年以上消防救援实战工作经历证明和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材料;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需提供电子注册备案登记表(学信网下载打印);对被批准取得报名资格的特殊专业人才,还须持相关证件材料原件。

(二)身体初检参照征兵做法,执行《身体初检标准》(附件),与现场复核同步进行。通过网上初审的招录对象本人到现场参加身体初检,初检结论意见现场得出。参加身体初检的招录对象必须如实告知本人身体情况和既往病史。通过现场复核和身体初检的招录对象,由招录对象本人现场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报名登记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报名登记表》、《消防员招录知情书》、《入队承诺书》和《自愿服从工作地点调配同意书》上签字确认。拒不签字的,取消报名资格。

(三)心理测试采用消防员招录心理测查系统,测试结果现场生成并由测试人员、监督员现场签字确认,心理测试不设复试环节。心理测试不合格的招录对象予以淘汰。

(四)因招录对象报名所留本人联系电话错误或者不畅通,以及未在本人报考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性居住地(限四川省外户籍)宜宾市消防员招录信息发布网站及时了解现场复核、身体初检和心理测试信息,导致本人未按公告规定的时间携带公告要求的证件材料到达指定地点参加现场复核、身体初检和心理测试的,视为招录对象自动放弃报名资格。

咨询电话:0831-2318124

附件:身体初检标准

宜宾市消防员招录工作办公室

2024年7月26日

身体初检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为不合格:

一、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半月板损伤;

二、经常喷血、肾炎、结核病、近2年内患过肝炎;

三、遗尿病(近五年常有尿床)、梦游症(睡觉中下床活动自己不知道);

四、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官方平台《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中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五、不宜参加剧烈运动的(含体能测试和岗位适应性测试当天);

六、其他严重疾病,身体有明显缺陷、异常。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部分摘要

第一条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条件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条体重符合下列条件且空腹血糖<7.0mmol/L的,合格。

(一)男性:17.5≤BMI<30,其中:17.5≤男性身体条件兵BMI<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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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女性:17≤BMI<24。

BMI≥28须加查血液化血红蛋白检查项目,糖化血红蛋白百分比<6.5%,合格。

(BMI=体重(千克)/身高(米)²)

第六条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七条下蹲不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条件兵超过4cm),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轻度下蹲不全(膝后夹角≤45度),除条件兵外合格。

双足并拢不能完全下蹲,或勉强下蹲不稳者,可调整下蹲姿势(双足分开不超过肩宽),调整姿势后能完全下蹲或轻度下蹲不全者,陆勤人员合格(臀肌挛缩综合征、跟腱短、下肢关节病变等病理性原因除外)。

第八条手指、足趾残缺或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十条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一条面颈部文身,着消防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第十五条重度腋臭,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十二条嗅觉丧失,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8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不含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等其他术式)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合格。

第三十六条色弱,色盲,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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