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松江区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人员公开招聘考试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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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考生务必仔细阅读公告、简章和考生问答等招聘相关的系列材料后,正确并如实填写报名信息表进行报名,一旦选择岗位提交确认后,报考信息自动锁定,不能更改。如不符合报考条件,由此产生的后果,责任自负。

一、何时可以下载打印准考证?

答:报考人员完成网上报名确认后,务必在2021年6月19日10:00-6月21日16:00,通过报名系统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不需要彩色打印,下载打印后的准考证须妥善保管,以备笔试、面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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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上报名须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考试报名前本人须仔细阅读招聘公告及附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慎重报考。

(二)考试报名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应对在网上输入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并确认本人符合报考条件。面试前将进行资格审核。

(三)报考人员不得以他人身份进行报名,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报考人员必须使用有效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和参加考试。

(五)网上报名成功后,报考人员应按时下载打印准考证,否则视为放弃考试。

(六)由于网络等不确定因素,请考生错时报考。

三、参加考试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请报考人员仔细阅读《考生须知》、《考场规则》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并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在考试前3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两证必须同时具备)进入考场。

(二)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三)报考人员应考时务必携带黑色字迹墨水笔、橡皮。不得携带计算器、手机、智能手表、书籍、纸张、笔记、及各种电子、通讯工具和设备等入场。考试不得使用涂改用品和计算器。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尚未公布的试题及答案属于国家秘密。考试期间(结束前),非法复制、获取、传递、散布试题及答案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考试结束后,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的,将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处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报考人员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若有违纪作弊行为,将被取消考试资格,并按照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六)考点无停车条件,请报考人员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和赴考交通路线,按时参加考试。

(七)考点内禁止吸烟,考生应自觉维护校园环境卫生;请勿将贵重物品带入考场。

四、笔试作答有何要求?

答:请报考人员仔细阅读作答注意事项,并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经监考人员核对报考人员信息无误后,在考场座次表上签名。

(二)考试开始后,首先在试题本和答题卡上相应位置填写(涂)本人姓名、准考证号码。

(三)报考人员应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上作答。

(四)考试不得使用计算器等电子设备及涂改用品。

(五)考试结束铃响,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背面朝上放在桌上,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

五、本次考试是否进行考前培训,有无指定考试用书?

答:本次考试不组织或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也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社会上任何以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六、考试前遗失了身份证、准考证怎么办?

答:遗失身份证的报考人员,须及时到公安部门补办临时身份证或由公安部门出具带有照片的身份证明材料(照片处须加盖骑缝章)。

遗失准考证的报考人员,考试前可自行到网上下载打印。考试后不办理准考证补办等手续。

七、对提供的报考信息不实如何处理?

答:凡报考人员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骗取考试资格的,将被取消应聘资格,并根据《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的规定,将失信情况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八、报考人员于考前还须周知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答:(一)为保障考试安全与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必要时考试机构和考点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保守考试秘密的需要,对有关人员的相应行为作必要限制。

2.封闭相关考试场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

3.查验报考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检查报考人员携带物品,必要时使用安全监测设备或者以适当方式,对报考人员实行检查。

4.暂扣报考人员违反规定携带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物品。

5.在考试场所内设置、使用视频监控、无线电探测等电子设备,在必要范围内,对无线通讯进行干扰或屏蔽。

6.制止和处理报考人员违反考试纪律、考场规则的行为,必要时可终止报考人员继续参加考试。

7.对故意干扰、破坏考试的人员,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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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相关规定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相应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包括: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相应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包括: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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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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